【林心樺】評論
第 43 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劉品君】評論
我記得最近看新聞說好像要修法不是真的需要急診卻去掛健保不給付耶
【林詩芳】評論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夢想起飛】評論
指定醫師,又不是去美髮院指定設計師要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