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紹昇】評論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修正)第三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硬要選一個的話應該還是得選D,因為約會對象不包括在內
【偽課員】評論
約會對象也可以吧@@?恐怖情人條款:'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BUBU】評論
94年題目..現為104年,經歷十年時空背景..所以.....
【蒜精】評論
約會也不一定有親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