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比亞】評論
(A)出生60日內(B)仍得受理(D)
【Juju】評論
(A)(B)(D)戶籍法第48條第48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A)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B)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D)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C)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死亡宣告登記。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