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ting Hs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24 條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