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關於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上事實行為,非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行使公權力
(B)請求國家賠償時,損害與公權力行使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C)行政機關發布錯誤資訊,致人民權利受侵害時,仍有成立國家賠償可能
(D)國家賠償損害後,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對之有求償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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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法務部 法律字第 15163 號 「行政...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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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快樂上榜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法務部 83.07.18. 法83律字第15163號函關於交通部觀光局之「建立臺灣以外地區旅遊風險預警制度計畫構想草案」及美國之旅遊風險預警制度與貴部目前研擬發布之「國外旅遊重要參考資訊」在性質上似不盡相同,其可能負有之國家賠償或其他行政責任是否亦完全一致一案。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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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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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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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83 法律字第 15163 號 外交部發布之「國外旅遊重要參考資訊」僅係提供重要之國外旅遊資訊供國人出國旅遊之參考,其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揆諸首揭說明,似與「行政指導」不同。然該行為為公法上事實行為,應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使公權力」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註:補充對照「國外旅遊重要參考資訊」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事實行為的救濟對於違法的事實行為,一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要件,當事人即可主張國家賠償。該條規定的「行使公權力」,並不限於「法律行為」,因此即便是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只要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人民仍可請求國家賠償 【解題】公法上事實行為,非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行使公權力 → 錯誤 → 事實行為 → 仍可請求國家賠償 行政機關發布錯誤資訊,致人民權利受侵害時,仍有成立國家賠償可能 → 正確

【用戶】快樂上榜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法務部 83.07.18. 法83律字第15163號函關於交通部觀光局之「建立臺灣以外地區旅遊風險預警制度計畫構想草案」及美國之旅遊風險預警制度與貴部目前研擬發布之「國外旅遊重要參考資訊」在性質上似不盡相同,其可能負有之國家賠償或其他行政責任是否亦完全一致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