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佳】評論
轉貼舊法--幼稚園設備-建築及附屬設備標準提及說門:每室設二門,均向外開。(方便逃生)廁所的門才是向內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未提及門是否為內開還是外開
【王嘉瀅】評論
D目前已經是三樓為限如4F說的未提及們是否內開還是外開
【楊景婷】評論
在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利用二、三樓。(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2.縣市教育局核辦幼稚園立案時,應以平房或樓房地面為限。
【魚】評論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6 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其使用一樓至三樓順序,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