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eng Li-chu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應該只有一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授予利益的之違法行政處分經徹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損害才是賠償哦!!
【用戶】黃明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發給建築執照是授益性行政處分,題目意思是廢止授益行政處分,因為沒有119條各款事由所以信賴值得保護,從而,行政機關之廢止,應該是依據第123條4款或5款,並且依第126第I項或第2項之規定,因公益必須有合理之補償。本例中有兩個行政處分喔!一個是授予建築執照,一個是廢止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