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各级法院置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理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訴訟要件程序之審查
(B)法律題之研究
(C)裁判書之擬稿
(D)資料之蒐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2 條 II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