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2 條 II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