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崇佑】評論
第一百七十 條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李東儒】評論
第一百七十條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郵局同意提供該服務之始日起以六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BERT】評論
郵務營業規章範圍
【changwanyu】評論
改投:新地址與舊地址同郵遞區號改寄:新地址與舊地址不同郵遞區號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郵局同意提供該服務之始日起以六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更改限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