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ssidy Tu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訴法再審事由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
【用戶】Latte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D)保全程序是指因債權人恐怕債務人肆意變賣財產,又或者更改標的物的現狀,而導致日後不能採取強制執行時,法院可依據債權人的聲請,採取一系列的預防措施以確保日後債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