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i-Y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罰之種類)刑分為主刑及從刑。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從刑之種類如下:一、褫奪公權。...
【用戶】瘖啞人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刑罰之種類)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用戶】fofx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