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以下何者為「從刑」?
(A)沒入
(B)抵償
(C)警告性處分
(D)罰鍰
(E)褫奪公權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困難0.335922
統計:A(333),B(923),C(115),D(102),E(865)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罰之種類:主刑、從刑、刑事制裁的種類

用户評論

【用戶】Si-Y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罰之種類)刑分為主刑及從刑。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從刑之種類如下:一、褫奪公權。...

【用戶】瘖啞人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刑罰之種類)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用戶】楊琇淨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從刑只有褫奪公權

【用戶】fofx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