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 Shiang Ch】評論
第十條(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林末日】評論
國賠也是找原委託嗎??
【Mandy Tian】評論
2F訴願:原委託機關 訴訟:受委託團體/個人國賠:原委託機關
【@@】評論
訴願法第10條-原委託機關國賠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國賠第9條: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所以是以原委託機關為國賠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5條: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