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評論
(C)釋字第308號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
【Che-wei Chang】評論
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如係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亦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釋字第 768 號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768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第 33-1 條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二、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仍繼續任用。但 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
【Gray Meng】評論
請問(A)兼任主管職之公立醫院醫師具有行政職啊,為什麼不是公務員呢?感恩!
【A】評論
不確定是不是因為沒有兼任行政職務??題目只說主管
【再拼一次國營!】評論
(A)兼任主管職之公立醫院醫師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