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有關「本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B)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發票人同
(C)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D)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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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票據法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