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刑訴5條(土地管轄):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摩埃】評論
本題:甲某日在臺北因細故砍了乙一刀,乙回到桃園家中後傷重不治。犯罪地:台北;被告:住居不明依行訴§5:「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只有台北地院有管轄權。 (A)臺北地方法院對於本案有管轄權,因為犯罪行為地在臺北 正確。(B)臺北地方法院對於本案沒有管轄權,因為犯罪結果地在桃園 犯罪地在台北,所以台北地院有管轄權。(C)桃園地方法院對於本案有管轄權,因為乙居住在桃園 被告住居地不明。如果被告也住桃園,桃園地院才有管轄權。(D)桃園地方法院對於本案沒有管轄權,因為犯罪行為地在臺北被告住居地不明。如果被告也住桃園,桃園地院才有管轄權。 << 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