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A)甲的辯護人得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但須於裁定後 10 日內為之 (X)得隨時聲請。§110I(補充)被告、輔佐人、辯護人、檢察官於偵查中可聲請。(B)檢察官不得聲請法院命具保停止羈押 (X)檢察官於偵查中可聲請。§110II(C)甲以懷孕 6 個月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審酌看守所的具體情狀,認無必要者,得駁回之 (X)不得駁回。§114(補充)不得駁回具保停押聲請: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D)(O)法院裁定具保停止羈押後,若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再執行羈押,但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之 §117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110條(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