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證人甲在警察調查中稱看到被告竊取財物,於審判中則稱不復記憶。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認甲調查中的陳述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所必要者,得認甲調查中的陳述有證據能力
(B)甲經當事人詰問後,其於調查中的陳述具證據能力
(C)甲於調查中的陳述為審判外的言詞陳述,無證據能力
(D)甲於調查中的陳述出於任意,且與事實相符者,具證據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
統計:A(9),B(0),C(2),D(1),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A刑訴159-2條: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