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A)押票上,應有檢察官及法官之簽名 (X)押票只能由法官簽發。§102(B)羈押的執行,依法官指揮之 (X)偵查中依檢察官指揮;審判中依法官指揮。§103(C)羈押期間不得逾三月 (X)偵二審三。§108(D)(O)檢察官認有維護甲安全的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變更羈押處所 §103-1(補充)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都可以聲請。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103條(羈押~執行)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