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評論
第 6 條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二、在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並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 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à (B)教師或教保員皆有擔任園長的資格 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園長資格: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及幼稚園園長,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