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y Chen】評論
邀約拒絕 屬於單獨的法律行為
【Sue Huang】評論
事實行為: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現、加工、無因管理
【Vita】評論
對要約的拒絕..一但拒絕 就沒有後續的相關聯 連事實都稱不上
【小李子】評論
第172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
【丸子】評論
要約Antrag/Angebot申込み邀請對方締結契約,有法律上拘束力,提出後若對方承諾則必須依照要約提出的條件履行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