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隱名合夥之終止原因?
(A)當初所約定之目的事業已完成
(B)隱名合夥人死亡
(C)出名營業人受監護宣告
(D)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traveler-修煉中】評論

第708條(隱名合夥契約終止事由)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當事人同意者。   三、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   五、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六、營業之廢止或轉讓者!

柳博硯】評論

民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