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2.5.28)第65 條之規定,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遺棄或有身心虐待之情事,得令其接受多久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A)4 小時以上,30 小時以下
(B)8 小時以上,30 小時以下
(C)4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
(D)8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7143
統計:A(6),B(14),C(4),D(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親職教育、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用户評論

Van Dine】評論

第 102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處罰,其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條或前項規定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露の世ながら,さりながら】評論

目前已經修法 104.12.16第 10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