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由何者管轄?
(A)應合併由同級法院其中之一法院管轄
(B)得合併由同級法院其中之一法院管轄
(C)應合併由上級法院管轄
(D)得合併由上級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3221
統計:A(213),B(1006),C(68),D(1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指定管轄、刑訴-管轄、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438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第 7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