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甲有子女乙、丙、丁。甲死亡時,下列何者無須併入甲之遺產總額中計算?
(A)甲生前借款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予乙
(B)丙結婚時,甲贈與丙 50 萬元
(C)丁出國留學期間,甲支付丁在國外學費及生活費 200 萬元
(D)丁開店做生意,甲贈與丁 1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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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 (A)第 1172 條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第 1173 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B)結婚、分居或(D)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