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Lin】評論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5 條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比較標的和勘估標的互相比較12.9-10=2.9 2.9/12.9=0.22 (沒超過30%)12.6-9=3.63.6/12.6=0.28 (沒超過30%)13.7-11.5=2.2 2.2/13.7=0.16 (沒超過30%) 接下來請看第26條第 26 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
【zeguo2468】評論
試算價格差距違反規定
【賴辰豪】評論
(c)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所得試算價格差距-是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偏高與偏低的試算價格差距 偏高有兩個分別是比較標的一的10萬與比較標的三的11.5萬 偏低為比較標的二的9萬 所以有三種試算價格差距: 第一種是比較標的一與二的試算價格差距 第二種是比較標的三與二的試算價格差距 第三種是比較標的三與一的試算價格差距 三種只有第二種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故選c(A)與(B)則需以價格調整率角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