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umiau Miau】評論
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blahblah(中略)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Alan Su】評論
筆記筆記~~~
【陳鴻瑋】評論
第 17 條
【Heidi Cao】評論
輔導管教辦法、導師職責→校務會議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