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E【 】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4821
統計:A(192),B(758),C(2882),D(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總統制與內閣制、我國行政院院長任命程序─憲法條文的更動

用户評論

【用戶】Chen Yi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眾議院為彈劾總統的發動機關,參議院為彈劾總統的審理(終審)機關。

【用戶】喵喵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美國無罷免制度,註:罷免制度不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所以有些國家沒有此制度

【用戶】Angel Ch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元首之罷免通常為總統制國家之制度設計,蓋總統制國家之元首乃由人民選舉產生,並非由國會產生,因此除了定期的選舉之外,罷免權則是另一個牽制行政權的重要權力,只不過這個權利應由人民行使,而非國會。不過一般而言,真正有罷免制度設計且有成功行使經驗的國家,並不多見。除非總統有貪瀆違法叛國等情事,遭到國會的彈劾外,大多還是透過定期的改選,以進行國家元首的更替。

【用戶】ㄚ柏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所有採用總統制的國家中,只有美國沒有「罷免(總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