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訂立契約,甲給付遲延,乙主張解除契約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向法院請求解除契約
(B)乙不須為任何表示,即發生解除契約之效力
(C)乙解除契約後,由甲方所受領之給付,視為損害賠償
(D)乙解除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1284
統計:A(15),B(12),C(12),D(59),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229條(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254條(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255條(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