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之責任者,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或故意延誤載運郵件,應處以:
(A)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
(B)解除代運契約,並規定賠償一切損失
(C)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緩
(D)商號勒令歇業,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元以下罰金
【用戶】Y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海角七號的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