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 民國103年06月18日第14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107正取二謝謝阿!!就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