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之意旨,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主要係屬於下列何一憲法條文所保障之範圍?
(A)憲法第 11 條之言論自由
(B)憲法第 12 條之秘密通訊自由
(C)憲法第 14 條之集會結社自由
(D)憲法第 15 條之工作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78756
統計:A(5667),B(101),C(13),D(9),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小朱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364號: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