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所為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A)買賣
(B)租賃
(C)承攬
(D)贈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452
統計:A(6),B(31),C(19),D(107),E(0)

用户評論

Standhal Wen】評論

第14條

SunnyFunny】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5月22日 第14條(不當利益之禁止-交易行為)【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18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