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th Ho】評論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二、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s920319】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106特教應屆正取感謝阿】評論
621.725優耳語音頻率聽閾分貝數25 皆為聽障
【家穎劉】評論
我很容易忘記是數字越大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