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ang-Yu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128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重開程序後所作成之處分,一律視為第二次裁決。「第二次裁決」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摘自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127
【用戶】Chang-Yu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128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看完整詳解
【用戶】Jami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補充: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重開程序後所作成之處分,一律視為第二次裁決。「第二次裁決」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摘自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127
【用戶】Chang-Yu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128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看完整詳解
【用戶】Jami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補充: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重開程序後所作成之處分,一律視為第二次裁決。「第二次裁決」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摘自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127
【用戶】Jami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補充: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重開程序後所作成之處分,一律視為第二次裁決。「第二次裁決」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摘自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