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當事人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決定?
(A)不受理決定
(B)無理由決定
(C)有理由決定
(D)情況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2726
統計:A(3602),B(233),C(82),D(8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

用户評論

Angie Yu-An L】評論

訴願法77名  稱訴願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法規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傅小佑】評論

被1F的"英"嚇到...好大XD(我來亂的)

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評論

排ㄧ下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對非行政處分提出訴願就是不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