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第 21 條
【airforce1】評論
A選像 少了那句話有不一樣嗎?
【hoxv00】評論
A選項如果少那一句話,B選項就不能成立了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這裡就是為了22條有寫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也可沒入
【陳致豪】評論
因沒入是對物,罰緩是對人,作用不同因此可以併處。另外拘留處分就不能跟罰緩併處,因為皆是對人。(多行為涉多法益另當別論)
【跟它拚了!電腦壞故不登阿摩】評論
(A)沒入之物,以 屬於受處罰者所有 為限→(x) 除 行政罰法 或 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 者 外,以 屬於受處罰者所有 為限。 →行政罰法#21(B)非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 所有人之重大過失,致使 該物 成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 者,仍得 裁處 沒入→(o) →行政罰法#22I(C)物之所有人 將 得沒入之物 移轉 他人所有,即 不得 予以 裁處 沒入→(x) 仍得 →行政罰法#22II(D)一旦 對所有人 裁處 沒入,即 不得 對行為人 處以罰鍰,否則 違反 一事不兩罰原則→(x) 得 依該規定 併為裁處 沒入 & 罰鍰 →行政罰法#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