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udy10211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我把A和D搞錯以下為本人的小見解:即時強制:係行政機關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對並無違反行政義務之人,仿似強制執行的方法所採行之緊急措施,通常屬於警察職權中之危害處理與控制之職權,故又稱「警察強制」。應請參閱行政執行法第36條直接強制:當人名有義務行為而預期不履行時~機關可以施以"間接強制"手段如~代履行、怠金代履行:如機關請私人公司代為猜除違章建築怠金:連續科處之金錢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或"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難達成執行目的時〞機關得採取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搜尋於知識家
【用戶】Lai Boy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28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用戶】judy10211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我把A和D搞錯以下為本人的小見解:即時強制:係行政機關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對並無違反行政義務之人,仿似強制執行的方法所採行之緊急措施,通常屬於警察職權中之危害處理與控制之職權,故又稱「警察強制」。應請參閱行政執行法第36條直接強制:當人名.....看完整詳解
【用戶】Madao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一、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意義1 .直接強制: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時,由執行機關對其人或其物,使用人身實力、輔助器具或武器,以實現履行義務之同一狀態之執行方式者。換言之,直接強制乃執行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之義務人,直接就其身體或財產,加諸「物理上之實力」,使其產生與履行相同之狀態。2.即時強制:又稱「警察強制」或「立即強制」,此概念初由警察法中發展而成,故又可稱「警察法上之即時強制」。係指前提上,並無一應強制履行之行政法義務之存在,而是為防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且有即時處分之必要時,此時行政機關於法定權限範圍內,所採取之強制措施。二、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區別1.是否以不履...
【用戶】考上了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差別在於「執行名義」。直接強制:以未履行行政法義務為執行名義。即時強制:為防止犯罪、危害、避免急迫危害,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可依職權即時強制,不需要執行名義。
【用戶】judy10211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我把A和D搞錯以下為本人的小見解:即時強制:係行政機關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對並無違反行政義務之人,仿似強制執行的方法所採行之緊急措施,通常屬於警察職權中之危害處理與控制之職權,故又稱「警察強制」。應請參閱行政執行法第36條直接強制:當人名.....看完整詳解
【用戶】考上了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差別在於「執行名義」。直接強制:以未履行行政法義務為執行名義。即時強制:為防止犯罪、危害、避免急迫危害,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可依職權即時強制,不需要執行名義。
【用戶】Madao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一、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意義1 .直接強制: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時,由執行機關對其人或其物,使用人身實力、輔助器具或武器,以實現履行義務之同一狀態之執行方式者。換言之,直接強制乃執行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之義務人,直接就其身體或財產,加諸「物理上之實力」,使其產生與履行相同之狀態。2.即時強制:又稱「警察強制」或「立即強制」,此概念初由警察法中發展而成,故又可稱「警察法上之即時強制」。係指前提上,並無一應強制履行之行政法義務之存在,而是為防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且有即時處分之必要時,此時行政機關於法定權限範圍內,所採取之強制措施。二、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區別1.是否以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