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 Chang Kuo】評論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第 3 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一、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包括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 )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 經費。二、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以下列事項為限:(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三、中央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