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制度法所規定,自治條例可採行的行政罰範圍?
(A)勒令停工
(B)停止營業
(C)資產查封
(D)吊扣執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4931
統計:A(13),B(10),C(1054),D(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治法規發佈核定程序、議長.代表會主席之罷免程序、行政規則

用户評論

Po Chang Kuo】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

後起之秀_莊弘明】評論

查封應該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