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唦】評論
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1.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2.違反性質上不許締約或違背第138條(締約前之公告與意見表示)的方式無效。...(D)3.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無效。...(A)4.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知明知者。...(B)5.締結和解契約,未符合第136條。6.締結雙務契約,未符合第137條。行政契約一部無效,原則上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得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例:行政契約違法之效果如何? A:無效
【魏小芳】評論
D是因為行程法141,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因錯誤而撤銷,依民法第88,90,114,意思表示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如有觀念錯誤還請指正,謝謝!)
【derek801204】評論
6F說得很好
【windy10633】評論
C的的想法我的想法是:我和政府訂了契約,雙方不知道這個契約會危害大眾或他人,所以事後發現有危害大眾,當然可以更改或終止契約,所以c錯了。D的想法我和政府訂契約,我的意思是向政府買一頭豬,結果政府以為我要買佛珠,結果訂約中間我沒發現,事後才發現契約有誤,我當然可以選擇撤銷契約,撤銷完後的契約,也當然無效囉。有錯請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