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司法院釋字第365號解釋認定「父權優先條款」違反男女平等原則。請問,在此「父權優先條款」所指的是:
(A)子女應從父姓
(B)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的行使,由父行使之
(C)子女之姓氏,由父母約定之,約定不成時,從父姓
(D)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的行使,於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8705
統計:A(320),B(475),C(221),D(2729),E(0)

用户評論

【用戶】Gracec 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用戶】一定成功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089條(裁判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變更)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用戶】搖尾巴高手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請問這條款失效了嗎

【用戶】Show A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沒這條了,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