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u Zzi】評論
(A)乙與檢察官在法庭上進行協商程序 應在法庭外(B)法院接受協商聲請後,檢察官以發現新事實撤銷協商之聲請
【飛雲覆月】評論
第455條之10(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第455條之4(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
【Yoee Yu】評論
455-3 ii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被告跟檢察官兩邊都可以撤,被告是自由的,檢察官是看被告是否出爾反爾,配合度高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