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3. 機關學校不能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進用身心障礙者,那是下列哪一個法令的規定?
(A)特殊教育法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法
(C)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D)教育基本法。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困難0.231111
統計:A(141),B(410),C(58),D(104),E(0)

用户評論

林小舞】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7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

Counting Time】評論

答案應更正為(A) (B)特教法第 二 節 身心障礙教育第 22 條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