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kki Chen】評論
第 30 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參考網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