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6.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所應具有之義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B)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C)從事教學相關進修與研究
(D)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2598
統計:A(48),B(21),C(64),D(2184),E(0)

用户評論

Aries Yeh】評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Li Xin】評論

教師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