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na】評論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taro】評論
未超過220萬元
【林怡芬】評論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三條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學生未婚者:(一)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二)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第一項家庭年...
【emily】評論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105年的法規 很新【補充 第四條】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一、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三、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