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82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542條(交付利息與損害賠償)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第544條(受任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