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仁】評論
郵政法第十四條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郵政法第十六條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郵政法第十七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郵政法第十八條污損之郵票,失其效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亦同。
【Nina Wei】評論
C.郵政法第16條-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定式樣、圖案及價格、數量,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