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除大宗物資(鋼筋、水泥、柏油等)共同供應契約基於採購標的特性外,訂購金額達多少以上時,且未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機關不得透過共同供應契約執行訂購?
(A)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B)公告金額
(C)查核金額
(D)查核金額二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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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仔仔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6 條適...

【用戶】小新小新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四項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其各次訂購數量或金額,以本契約所載各標的每次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為限。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標的者,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訂購標的之金額。本契約之標的,有二家以上訂約廠商可供應者,機關擇定訂購對象,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較符合機關需要者為原則。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他機關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適用前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