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違反旅客須知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不得拒絕運送
(B)需會同警察開單處罰
(C)視情節會同警察強制其離開,未乘車區間票價退還
(D)擅自開啟車門要處罰新臺幣1500~7500 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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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擅自開啟車門要處罰新臺幣1500~7500 元。大眾捷運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臺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44條第2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臺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臺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